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套路深深深几许,深扒“网贷”平台的5大套路
时间:2017-05-3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网贷平台套路一:2016年中旬,网贷平台“淘金贷”上线,网上发布高收益超短期的借款标的,虚拟众多借资人,制作虚假交易信息。受高额利息的诱惑,大约有80名投资人先后投资100多万元,熟料一周后,网贷平台消失,平台负责人“携款跑路”。后被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称其仅仅是在网络上注册了域名、开设了网站,通过伪造某大型企业的营业执照,轻松将自己“包装”为实力雄厚的网贷平台,诱惑投资人“投资理财”。

  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贷平台套路二:目前,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尚存争议,监管机构亦不明确,导致在行使金融职能的同时广遭诟病。网络贷款平台不具有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模式却由平台本身负责管理出借人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后将资金借出,类似于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

  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网贷平台套路三:2016年1月,“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立案侦查,揭开了网贷平台行业涉嫌犯罪的“冰山一角”。从全国各地陆续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涉罪案由看主要集中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罪之间。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除此上述条件外,如果主观上有诈骗、转移、挥霍资金的初衷和动机,则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网贷平台套路四:大学生网贷遭遇“裸条”引众人围观,某些高利贷团伙通过一些网络借款平台向大学生提供“裸条放款”,即出借钱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代替借条。当借款人违约未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裸照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而这些贷款借款利率往往远高于国家规定的范围(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较大的行为。“裸条”不属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法定担保形式之一,且违反公序良俗,以散布裸照施加精神恐吓,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目的手段均违法,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网贷平台套路五:各网贷平台为了加大竞争优势,对于还款期限规定得较短,通常不足一个月,有的甚至规定为15天,给部分人提供了信用卡套现的空间和机会,为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一些没有资金成本的“投机者”到多家银行办理一些大额度的信用卡甚至使用他人的名义办理大批量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利用银行的资金来回周转,从中赚取利息。一旦出现信用贷款逾期或者网贷平台倒闭,自己还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甚至还有可能涉嫌犯罪。

  涉嫌信用卡类犯罪:

  《刑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网贷”平台套路深深,公众投资理财则需谨慎理性。既保护自己财产安全,又断绝无良平台“生财”之道,何乐不为。

专题一
专题二
专题三
新浪微博
新浪二维码 腾讯二维码
通用宣传片
通用宣传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间市曙光路 电话:0317-3669527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