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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大常委会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时间:2019-03-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228日河间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继2019131日中共河间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下发后,由河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又一份重要决定。这份《决定》是全市首个由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落实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专项决定,为解决检察公益诉讼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地方性制度依据,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全面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对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情形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行政机关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附相关佐证材料。

《决定》要求,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

《决定》还就政府财政部门应将检察公益诉讼所需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人民政府应将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项目、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力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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